光学制图 光学零件的技术要求
第14章光学制图
总则 (1) 除光学制图的特殊规定外,光学图样的幅面、比例、字体、图线、剖面符号、图样画法、尺寸、尺寸公差与配合及表面粗糙度的注法等,应按GB4457~4460和GB131的规定执行,而倒角按GB1204的规定执行。 (2) 在光学图样上, 光轴用细点划线,光轴中断线用双波浪线。
光学制图
(3) 在光学图样上,零件的有效孔径应在所列表格的“D0”栏内标明。圆形注:“φ直径”,例“φ30”;方形注:“□边长”,例“□10”;矩形注: “长×宽”,例如“ 30×20”;椭圆注: “长轴×短轴”,例“ 30×20”等。 (4) 光学零件表面上需要标明有特殊要求的范围,用细实线或涂色画出其范围,并予以说明(见图14-1)。 (5) 光学纤维件的剖面画法见图14-2。
技术要求: A范围涂覆……图14-1 特殊要求的标注
图14-2 光纤纤维的剖面
(a) 单根光纤沿纤维方向;(b) 多根光纤沿纤维方向;
(c) 多根光纤垂直纤维方向
(6) 光学晶体的剖面和光轴(C轴)的画法见图14-3。
图14-3 光学晶体的剖面与光轴的画法
(7) 光源、光栏和镀膜等的符号规定见表14-1。
表14-1 光源、光栏和镀膜等的符号规定
光学系统图 (1) 光学系统图一般按光路前进方向自左至右、自下而上绘制,亦可根据仪器工作位置绘制。 (2) 光学系统图中零件或部件的序号应沿光路前进方向编排; 置换使用的零件或部件序号应连续编排(附录4中所示序号4、5);重复出现的相同零件或部件均标第一次编排的序号(见附录4中序号16); 附件序号最后编排。
(3) 光学系统图中应标注整个光学系统中的所有零件或部件的相应位置尺寸,必要时应标注公差。 (4) 光学系统图中应标注光栏、光瞳及狭缝的大小、位置和狭缝的方向。 (5) 光学系统图中有分划元件(如分划板、度盘、标尺)在视场中成像时,可将像面上的视见情况绘出示意图,并注出“视见示意图”字样。此图的比例不与整个图样一致,细节允许夸大(见附录4)。 (6) 光学系统图上应列出该系统的主要光学参数(见表14-2)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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