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和使用。
3 职责
经营副总主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
生产副总主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安全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归口管理,负责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品的相关审批。
供应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购买;销售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销售。
储运部门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台账及剧毒化学品储存保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储存保管及使用。
、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易制爆化学品时,应根据生产计划的需要,在月末出具采购计划,若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量增加,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采购计划由分管副总批准,采购计划应有相应的采购数量、用途、采购时间。
采购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得到公安部门的认可;同时采购单位必须办理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
,将采购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时间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易制爆化学品采购人员必须根据采购报告的批准购进量和品种到具备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销售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多购、少购或购错,必须确保安全;
、易制爆化学品的采购人员必须确保所采购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数量、质量和品种与批准报告中的一致,剧毒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外包装不得有任何的外观损坏。
、易制爆化学品,应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年。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国家规定的禁止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保管、发放
、易制毒化学品贮存、保管、领用必须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双本帐、双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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