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学校自我教育、自主管理、和谐发展的运行机制,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市奉贤中学。学校是上海市高标准住宿制重点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凡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全体师生员工事宜,本章程皆适用。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确信每一位学生、每一位教师都有不断发展的动机和潜能,立足于促进全体学生和每位教师自主、全面、可持续的和谐发展,注重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创设和谐的教育和管理情境,融合各种教育、管理力量和谐共振,从而达到学校可持续的和谐发展。
第五条学校办学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办学思想,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学业合格、学有专长、求实创新、和谐发展的学生,造就师德优良、业务精湛、开拓进取、和谐发展的教师,建设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和谐发展的学校,充分体现上海城郊实验性、示范性的办学特色。
第六条学校以“奉贤、至诚、明朗、力行”为校训。
学校管理
第七条学校实行在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对上级教育部门负责,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八条学校实行民主、科学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对于学校重大问题,校长应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坚持走群众路线,按照议事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决策,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学校党组织、教代会和广大教职员工应支持校长的正确决策,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由校长主持的校务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成员为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民主集中,校长决策。
第十条党支部是学校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指令,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它的职责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审议教职工福利等学校大事,监督学校各级领导依法行政,民主评议干部。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按教育工会章程,行使职权,维护教工合法权利,支持校长依法行政,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配合党组织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学生会受党支部和上级相应组织双重领导,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配合学校德育处,发挥组织作用,有计划地开展各自的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校长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兵简政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负责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聘任中层干部。学校设教务处、德育处、总务处、教育科研室、校长办公室。中层干部是校长领导学校工作的主要助手。教务主任着重负责学校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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