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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认识教育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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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认识教育刍议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黄宜宝
摘要:对罪犯进行教育要兼顾劳动习艺教育和思想认识教育两方面,这两方面相比认识教育更为重要,思想认识改变不好,其重新犯罪的几率大。现实当中罪犯刑满释放之后,回到社会之上往往重新违法犯罪,这其中的原因,最重要的是罪犯的思想认识没有改变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在监狱之中做好罪犯的认识改造极其重要。通过在监狱之中的认识教育,使罪犯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克服自己的监狱化人格,提高自己的再社会化能力,以一个崭新的姿态重新面对生活。
关键词:服刑人认识教育再犯
对违法犯罪之人进行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惩罚的同时也要注重认识方面的教育。所谓的认识教育是指通过教育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在思想、行动方面自觉抵制先前的错误,并努力达到形成自己正确认识效果的一种教育方式。认识方面改变不好,刑满释放之后很容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为犯罪行为是在犯罪意识的引导之下进行的,犯罪意识是根本。只有真正的剔除根本,使服刑之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错误所在,才能收到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功效,达到刑罚实施的根本目标---预防犯罪。现实当中有许多服刑人惩罚期满之后,回到社会上或重操旧业,或进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这其中认识教育工作没有做细是一个重要原因,进行惩罚的同时,忽略了对其进行更为重要的认识教育,或认识教育只流于形式。因此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要想取得好的效果,使其回到社会之上不再继续违法犯罪,惩罚与认识教育两方面都必须做好,两者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实际立法规定的本意并不是对所有的罪犯都要实行劳动改造,劳动不是唯一的改造方式,而应该区别对待。把劳动作为
主要的甚至唯一的改造方式,显然放大了劳动改造的作用。”【1】因此在进行惩罚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服刑人员的认识教育,只有真正使服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才能使其以后不再犯,才是刑罚执行的目的所在。
认识没有转变的服刑人员到社会之上的危害
在服刑之中的罪犯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教育,又跟社会脱离太久,再社会化能力跟不上,很容易先从意识上又走上犯罪之路。又由于社会之上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歧视,使其被释放之后找不到工作,从而使其物质生活方面贫乏,再加上先前的意识就更加驱动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一)“重操旧业型”犯罪
服刑人如果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进而行动上克制自己的行为,如其重新回到社会之上,很容易重新犯同样的罪。例如: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导致犯了抓,抓了放这一恶性循环,这样不但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并给社会治安环境带来极坏的影响。
(二)“从旧到新型”犯罪
这类罪犯在接受了惩罚之后,回到社会上不再从事以前的犯罪行为,而是进行了新的犯罪,这类犯罪的处罚较之前的犯罪处罚较轻或处罚较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受到先前犯罪惩罚的威慑,不敢从事旧的犯罪了;从与其同关押的犯罪人身上学到了新的犯罪方法与技巧;自身方面有了前次的犯罪经验和处罚经历,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的进行犯罪等。
(三)只违法不犯罪
有些服刑人刑满释放之后,慑于刑罚的威严不敢再去犯罪,但自己的认识
没有改变过来,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回到社会之上只做违法的事情,以为这样顶多是罚款或拘留,这些对他们来说根本不算什么,但是对周边社会治安环境和生活和谐产生的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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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