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关于开展“两项调查”致各会员单位的函
各位民办学校校长(园长):您好!
4月18日,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渐行渐近。为了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后配套政策的设计中及时建言献策,反映民办学校的合理诉求,省民办教育协会决定在各会员单位中开展民办学校举办者分类管理补偿方案意见和养老金并轨对民办学校影响的调查问卷(简称“两项调查”),请您在百忙中抽出时间联系举办者及组织相关人员填写学校的基本情况、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补偿方案的意见及养老金并轨政策对民办学校影响的问卷调查,并请您于6月22日前将调查问卷填好后以电子稿形式返回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秘书处。
邮箱地址:zjmbjy@
联系人:陈大杰黄宓联系电话:0571-88821157
您的回答只用于协会考虑政策建议,不会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感谢您的参与,谢谢!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
2016年6月8日
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以及“养老金并轨对学校办学影响”的调查问卷
一、学校基本情况
请填写学校基本信息:
校名
开办
时间
原始投入(元)
举办者人数
(出资者)
是否有国资参与
学校占地面积(亩)
学校建筑面积(M2)
学校资产结构
总资产(元)
净资产
(元)
负债
(元)
近三年您校各类学生的收费水平
(每学年生均学费)
学前
小学
初中
普高
中职
高校
培训
2013学年
2014学年
2015学年
在校学生总数
其
中
全日制
教职工总数
其中
教师数
业余班
职工数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分类管理补偿方案意见的调查问卷
(请举办者填写)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次审议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配。”、“本修正案施行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本修正案施行后三年内根据本修正案作出调整。对在三年内作出调整的,经出资人申请,可以从学校财务清算后的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合理补偿。补偿应当考虑出资人原始出资、办学效益和合理回报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请您回答以下相关问题:
1. 根据以上信息,分类管理实施以后,您将选择:( )
,继续办学;
,继续办学;
;
2. 您希望政府在设计补偿方案时对举办者补偿的主要依据是:( )
;
;
:
。
3. 您希望政府在设计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时:( )
;
;
;
;
4. 如果您选择继续办学,您希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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