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用火的安全管理,由安全部消防主管负责, 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过安全部部长审批。
第二条用火、用电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用火、用电各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第五条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应裸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二)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三)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四)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A级材料隔热;
(五)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六)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0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七条由于未听从安排或使用不当造成隐患或险情的,视情节严重计警告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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