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好、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及轮换费用、轮换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明确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储备粮管理费用标准按国家托市粮标准执行。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应依法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地方粮食储备“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邓州市市级地方粮食储备。储备规模为4000万公斤,从2015年开始,按照每年充实地方粮食储备2000万公斤的计划,分两年完成。储备品种为小麦。
市级地方储备粮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由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年度计划予以贷款,以当年市场小麦收购价格全额支付。对贷款利息和市级地方粮食储备产生的收购、保管费用(,),地方储备粮轮换费用(),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据实拨付。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5%。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代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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