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授信评审机构工作程序,提高信贷审批工作效率和质量,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评审机构,是指在总行和支行设立的专门负责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的机构。本行授信评审机构设计框架为: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简称信审会)、总行信贷审批中心(下称总行审贷中心)和支行审贷小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包括各类贷款、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信贷证明、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总行信审会是本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贷币政策及本行信贷政策,在授权范围内,对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审批的最高决策机构机构。
总行审贷中心隶属于总行信审会的二级部门,负责审查、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与总行信审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共同作为总行信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支行审贷小组负责权限内支行层面的授信业务的审查、审议,对总行信审会负责。
第六条总行信审会的工作程序依据《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
总行审贷中心设主任一名,由总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担任,组织协调总行审贷中心正常工作开展;总行审贷中心设审查人员若干名,包括初审和主审人员,审查人员人数根据信贷授权和业务量情况确定。
支行审贷小组主审查人员由营销行长担任,初审人员由支行酌情安排。
第七条本行授信业务实行专业化审查审批。总行信审会和支行审贷小组实行授信业务集体审议和独立表决原则,总行审贷中心实行独立审批人审批制度。
所有送审的信贷业务应根据审查人员业务分工逐笔确定审查人。(固有之意,是否可不要)
第八条主审查人原则上应具备的条件:
(一) 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能正确贯彻执行信贷政策;
(二)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信贷业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信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公正、诚实、廉洁;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审查审批人员原则上不直接面对客户,如认为确有必要,可与业务部门一起深入现场调研。
审查审批人员要加强对本地区经济金融情况调研,加强与支行的沟通。
第三章审查
第十条本行对信贷业务审查实行等级管理,支行对权限内及上报的业务履行审查职责,按信贷授权规定需要报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由总行审贷中心履行审查职责。
第十一条支行按信贷授权规定需要报总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应先报总行业务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签发部门准入意见,在总行业务经营部签署“同意”或“有条件同意”意见报总行审贷中心审查。
第十二条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独立审查、风险负责的原则,其工作规范依据《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
客观公正原则是指审查人员要本着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利益负责的态度,按照既有利于控制风险,又有利于业务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信贷业务及风险的实际情况,客观地对所审查的业务进行评价。
依法合规原则是指审查人员要对申请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及出具的有关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查,确保借贷活动合法、合规。
独立审查原则是指审查人员不受干预,在充分了解申报业务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独立分析、判断,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风险负责原则是指审查人员要充分、准确地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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