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XXX农村合作银行( 以下简称本行)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名称:XXX农村合作银行( 简称XX农村合作银行) 。英文名称: Shandong Jinan Runfeng Rural Cooperative Bank( 简称:Runfeng Rural Cooperative Bank) 本行住所:XXXX路 XX号邮编: XXXX
第三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本行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自主开展各项业务,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经营指导思想, 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区居民、个体工商业户、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九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
第十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本行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农业贷款发放比例。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的经营范围是:
( 一) 吸收公众存款; ( 二)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 办理国内结算;( 四)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五)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六)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七) 从事同业拆借; ( 八)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九) 提供保管箱服务; ( 十)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本构成
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46 万元。
第十四条本行股本由自然人股和法人股组成,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又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资格股是股东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股东在基础股金之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投资股 18,356 万股,占总股份的 61%:资格股 11,690 万股,占总股份的 39%。
自然人股 15,130 万元,占总股份的 %,其中资格股10,194万元,投资股 4,936 万元;法人股14,916万元,占总股份的 %, 其中资格股 1,496 万元,投资股 13,420 万元。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 15,130 万元,其中本行职工持股 3,513 万元,占总股份的 %: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 11,617 万元,%。
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份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六条本行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每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 1,000 股。每个法人认购资格股最低限额为 10,000 股。投资股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自然人股东每增加 2,000 股增加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增加 20,000 股投资股增加一个投票权。
第十七条本行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
本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略
第十八条本行股份中,除 20,638 万元为原农村信用社社员作为发起人将其股金按照自愿的原则和本行股本结构的规定折股认购外, 其余股份采取在社区内定向募集, 由入股人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
第十九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增资扩股。
第二十条注册资本变化,本行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载明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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