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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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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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对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源监控设施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核查)
子项名称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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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武宣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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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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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武宣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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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5292346
监督电话
0772--5291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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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令第58号公布,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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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武宣县辖区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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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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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流程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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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环境监察办法》(2012年7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公布,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二)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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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以电话或书面的方式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制作相关检查工作文书。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将案件调查材料送县环境保护局审查。
:按规定对排放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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