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泉:高法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业界影响深远发表时间:2014-3-1710:20:3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后,在融资租赁业界引起很大反响。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融资租赁资深人士沙泉。记者:请您谈谈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沙泉:出台司法解释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业界出现了大量的司法问题。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当前的司法要求。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历史原因,融资租赁业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由于法律保障,所以在司法判案时,有些地方法院判定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贷款,合同无效,承租人退还设备,租赁公司退还收取的租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空白。当前融资租赁发展似乎历史又有重演的迹象,出台司法解释是历史的选择。记者: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业有什么作用? 沙泉:融资租赁需要在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下才能健康发展。这个体系包括法律法规的健全。在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法制比较健全,因此没有专门为融资租赁立法。中国目前仅有的融资租赁的法律只有《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单一法律文件不足以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能够补充和完善《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的未尽事宜。记者:司法解释主要特点是什么? 沙泉:一个字:“物”。一切都围绕着物在进行解释。司法解释通篇有65处提到“租赁物”,几乎遍布文件的每个条款。这充分体现出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离开物,融资租赁就不复存在。这与认为融资租赁就是变相贷款的观点大相径庭。此次司法解释没有对租赁物做专门的解释,可能与融资租赁行业租赁规模爆发式增长,租赁标的范围宽泛有关。司法解释把租赁标的限制在“物”的范围内,那么“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收费权融资租赁”等无形资产的租赁将得不到保障。记者:是否只要有物的融资租赁,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 沙泉:不全是这样。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需要满足行业、企业、市场、物件以及法律的适用性。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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