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台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林银木
提纲
一、涉台案件立案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
二、确定案由时需注意的事项
(三)审判实践常见的送达问题
案例:漳浦例子,当事人不断申诉,好不容易才劝息。
,直接用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应该以穷尽邮寄送达、外交途径送达等其他送达途径为前提。注意:司法互助委托送达方式是在公告送达之前。
,未查询是否有签收,就视为已送达。
在邮寄送达台湾地区主体时,送达可通过向邮递部门查询,进行确认是否有收到。而不是邮寄送达后,就视为送达。
4、部分案件送达程序不规范
5、大部分案件未能执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大部分案件未能执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
建议:在一审期间《送达地确认书》中有明确一、二审送达地址时,则二审期间方便很多。
四、查明当事人身份时需注意的事项
(一)有关依据我国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二)需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需查明事项:(1)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号;(2)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3)有关出入境记录,最好要求提供复印件;(4)查明在大陆是否有住址。
,要区别是委托自然人还是律师,分别对待:(1)委托自然人时要求;(2)委托代理手续办理需注意的问题。委托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或企业时,只能委托大陆律师;取得代理权有三个途径:A、通过面签委托。B、通过本地公证委托。C、通过两岸认证委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三)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1)在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只写大陆住址,没有写明台湾住址;(2)没有写明来往大陆通行证号;(3)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没有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4)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没有附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不规范。(1)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手续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手续;与域外形成的证据一样,都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或转递手续。(2)本人未到庭面签授权委托书;(3)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权限,没有注明地址、联系电话等。
如何办理: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主要依据:1993年5月29日两岸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1993年5月11日司法部发布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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