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5)闽05民初801号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福盈置地有限公司、伍建设、黄振扬、黄长春、黄平和、黄华亮、黄进坪、吴英才、苏标准、林素菊、吕益民、郑水镍、颜丽园、王建成: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盈支行诉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福盈置地有限公司、伍建设、黄振扬、黄长春、黄平和、黄华亮、黄进坪、吴英才、苏标准、林素菊、吕益民、郑水镍、颜丽园、王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承办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骆志鹏(电话:0595-22139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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