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辦理保險單借款自律規範
金管會 金管保壽字第 ********** 號函修正後准予備查
第一條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相關作
業,以維護保戶合理權益,特訂定本自律規範。
第二條
本自律規範所稱保險單借款,係指要保人依所投保保單條款之約定,在借款當時之保險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所投保之壽險公司申請借款之業務。
第三條
各壽險公司應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 ,將保險單借款條文及借款利率之決
定方式登載於公司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 、分公司(處、經辦郵局)及通訊處
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第四條
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 ,應提供申請保險單借款業務之約定書暨重要事項告知書等
相關文件供要保人審閱並親自簽署同意後申辦。
保險單借款約定書記載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險單借款期間始日。
二、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時公開揭露方式。
三、保險單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利息到期日之繳納方式。
四、保險單借款利息併入借款本金複利計算之方式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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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險單借款之撥款方式及最高可借額度之說明。
六、未清償之保險單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下簡稱借款本息)逾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
單帳戶價值時之法律效果及通知要保人方式。
七、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依約有保險金、年金、解約金或其他金額需給付,或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未到期保險費或其他金額需返還,或辦理保險契約變更時,對未清償保單借款之
處理方式。
八、遞延年金保險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特別權益之說明。
九、最高可借額度及其他與借款人權益、保單風險有關之重要訊息。
第五條
各壽險公司辦理保險單借款業務時,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以辦理保險單借款方式購買新保單。
二、應約定保險單借款利率決定原則、借款利息計算方式及撥款方式。
三、有以自動櫃員機申辦保險單借款相關業務者,借款人費用之負擔以跨行轉帳及提領手續費
為限。
四、各壽險公司於借款人辦理保險單借款,如借款人尚有借款本息未清償者,經借款人同意以
本次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時 ,各壽險公司應重新提供本次保險單借款業務之約定書暨
重要事項告知書等相關文件供借款人審閱後親自簽署同意 ,並應使借款人充分瞭解以本次
借款金額清償原借款本息,原借款本息將成為本次借款本金之一部分重新計算利息。
五、各壽險公司應每年至少一次於固定單據或憑證揭露保單預定利率、保險單借款利率及借款
本息並通知借款人,並於公司網站或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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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壽險公司於借款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時,除另有約定外,應依民法第 323 條之規定,清償
金額將先抵充費用、其次抵充利息,最後再抵充本金。
七、保險單借款利息併入借款本金中以複利計算者,應符合民法第 207 條之規定。但有利於保
戶之其他做法者,各壽險公司亦得採用之。
八、保險單借款利率若因法令或市場變動而有所調整時,應公開揭露並得自公開揭露之日起按
調整後利率計算。
九、為避免要保人申借全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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