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白 纸
一、征收范围:东至五台山路,南至四季河,西至青菏
路,北至商务服务中心大楼。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
二、时间安排:
(一) 调查登记期限: 2012 年 6 月 27 日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
(二)签约期限: 2012 年 6 月 29 日至 2012 年 7 月 1 日;
(三)搬迁交房期限: 2012 年 7 月 2 日至 2012 年 7 月
6 日.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及违章建筑的处置
(一)住宅房屋补偿:
有效证件齐全的住宅房屋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证
件登记面积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容积率
低于 的房屋和院落,按照 的容积率补偿安置,补偿
金额应扣除增加面积部分的建安成本每平方米 500 元。
(二)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简易房、棚房等,按重置
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六、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 8 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按
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付给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 24 个
月,过渡期内(搬迁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通知书签发之
日止)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
费。因征收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从逾期之月起,每月加发
50% 的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合法住宅房屋临主次干道改作
商业用房,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连续二年及以
上纳税记录,且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
的营业地点相一致的,按合法面积每平方米 95 元一次性支
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奖励优惠政策和标准
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给予下列奖励;未在规定时
间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
的,取消所有奖励,并视为放弃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权。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
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300 元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回迁的,奖励住宅房屋 10 平方米的回
迁指标,因回迁安置房户型面积受限未能享受的部分,按照
每平米 1000 元给予奖励;超过回迁面积 10 平方米以上的部
分按市场价计算。
(三)住宅房屋回迁的,储藏室不计回迁面积,按安置
房回迁均价的 80% 计算予以优惠;车库计回迁面积,按安置
房回迁均价予以优惠。车位不计回迁面积,按安置房回迁均
价予以优惠。
(四)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完成丈测登记的, 前 30% 的户,
每户奖励 3000 元;其后 50% 的户每户奖励 2000 元;最后 20%
的户每户奖励 1000 元。
(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前
30% 的户,每户奖励 3000 元;其后 50% 的户每户奖励 2000
元;最后 20% 的户每户奖励 1000 元。
(六)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腾空交房后,经验收合格
的,前 30% 的户每户奖励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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