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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辅导 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156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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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辅导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
第二节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金融企业贷款业务的关系人,包括借款人、贷款人和担保人。
(一)贷款人
(1)贷款人的概念和资格。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贷款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应遵守以下限制: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不能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人,不得发放贷款: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产品、项目的;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革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二)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和资格。借款人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遵守以下限制: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的贷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二、我国金融企业的贷款分类
贷款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按照贷款期限的长短划分,分为长期贷款(5年以上)中期贷款(1~5年)短期贷款(1年及1年以下,3个月以上)和临时贷款(不足3个月)。按照贷款
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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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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