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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转产引发的劳动纠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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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转产引发的劳动纠纷
左祥琦
某化工厂由于排放了工业废水废物,大大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停产。经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化工厂决定把这个化工企业转产为IT企业。
周工,一位年轻的化工工艺师,自从化工厂转产生产IT产品后,他原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即化工工艺师)就被取消了。厂里在与他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时,他申请要到技术开发部去工作,可厂方认为,现在技术开发部开发的都是IT产品,周工的化学知识根本用不上。于是,拒绝了他的请求;同时告诉他,厂方目前能给他提供的工作岗位只有销售员,可偏偏周工又表示坚决不干销售工作。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厂方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周工不服。他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厂方无权单方解除。除非自己同意解除,否则,厂方就必须要将合同履行到期满为止。
那么化工厂是否可以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本案中,化工厂在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污染物排放超标问题,不得已被迫转产。转产后,职工们就面临着转岗问题,即厂方与职工须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这一条款进行变更。如果双方在这一变更问题上,能够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自然继续履行,但若协商不一致,该怎样处理呢?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既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化工厂的转产,就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的直接后果,就是厂方与职工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因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全面履行。在此情况下,厂方提出变更职工的工作岗位是合理、合法的,职工应当与厂方进行协商。
从本案发生的经过可以看出,厂方与周工就工作岗位的变更问题,最终没有协商一致,厂方此时做出了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该说,该决定是符合上述劳动法条款的规定的。当然,厂方与周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规避法律也属违法
[案情简介]
申诉人:王某
被诉人: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989年6月,王某应聘到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王某工作部门是公司软件部。工作期间王某几次被评为公司的优秀员工。1992年1月,因工作需要王某被公司派到国外学习,双方签订了“出国研修合同”。合同第十条规定:“研修人员自回国后,应为公司服务三年,服务期限自研修人员回国之日起计算。”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服务期间,凡因研修人员的责任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研修人员应按规定赔偿公司为其花费的培训费用。”1993年4月,王某又被派出学习,双方第二次签订“出国研修合同”。该合同又规定“研修人员应自回国之日起为公司服务三年,服务期间,凡因研修人员的责任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按数次培训费用的总额赔偿培训费,每服务少一年,赔偿培训费用的20%。”王某第二次研修于1993年7月1日回国,根据劳动合同及研修合同的约定,王某为公司服务应到1996年6月30日。王某两次培训费用为13万日元。
1994年6月初,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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