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第64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用品、环境布置等方面。第三条学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个人在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北京大学校名、“北大”、北京大学标志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了商标注册,北京大学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及应用系统两大体系。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标准字体及组合方式;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事务用品、公文、会务用品、公关礼品、环境布置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第六条北京大学标志由鲁迅先生的设计稿丰富和发展而来,标志中心“北大”二字由三个人形图案组成。第七条北京大学标准色是北大红(C0M100Y100K45)。第八条北京大学校名中文标准字体是毛泽东同志题写的“北京大学”,ia字体。中文校名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中文名称组合使用时,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第九条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名称中文标准字体为方正黑体简体,英文标准字体为英文Arial字体。第十条北京大学中英文校名组合使用时,应遵守中英文校名组合规范。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标志与校名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校名组合、标志与英文校名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第十二条北京大学标志与各院(系、所、中心)、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的名称组合使用时,有标志与中文名称组合、标志与英文名称组合以及标志与中英文名称组合三种规范方式,每种方式有其相应的横式及竖式结构,其他组合方式不得使用。第十三条视觉形象识别应用系统根据实际需要分为以下八类:包括:名片、信纸、便笺、传真纸、信封、文件袋、档案袋、档案盒等。包括:学生证、校园卡、奖学金证书、荣誉证书、蔡元培奖证书、李大钊奖证书、聘书、捐赠证书、感谢状、录取通知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校旗、院旗、挂旗、桌旗、贵宾讲台、接站牌等。包括:党委文件、行政文件、函件、简报、报文单、内收文处理单、外收文处理单等。包括:会议主席台背景板、请柬、鸣谢卡、会议证件、会议桌签、杯垫、会议议程、展览会主背景板、展览会眉板等。包括:包装纸、包装盒、海报、手提袋、普通礼品、高档礼品等。包括:校门指示牌、路口指示牌、街道指示牌、楼层分布牌、楼前指示牌、环境指示牌、房间门牌、楼层门牌、公用设施门牌、安全警告提示牌、园林树牌、灯箱、文物和建筑解说牌等。包括:中型客车外观、封闭型厢式货车外观、大型客车外观等。其他需要使用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情形。第三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形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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