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资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授信业务中,银行授信方案的制定或审批条件中往往把设备抵押或追加设备抵押作为降低风险的风险缓释措施。毋庸置疑,抵押设备使抵押权人对该项资产拥有优先受偿权,针对性较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在风险防控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从实践中发现,设备抵押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使用不当无异于作茧自缚。一、抵押物的选定中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设备抵押时应审慎选择抵押物,对抵押设备的范围做出界定。通常抵押物的选择应牢牢把握“产权清晰、易于抵押;坚固耐用、不易毁损;通用性强,容易变现;价值稳定,不易贬值”的原则。首先,如果抵押设备产权不明确,权属瑕疵引起法律纠纷,抵押物不能处理,抵押行为形同虚设。所以办理抵押时应逐项核对设备发票,现场清点抵押设备,同时避免重复抵押。其次,必须通用性强,易于变现。设备抵押原则上不接受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或已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定为抵押物,处置时难度大且不易变现。选定抵押设备时首先选定企业价值高的关键设备。曾有一小企业在申请授信时采用自身设备抵押,为达到规定的抵押率罗列了大量大大小小的设备,甚至低值易耗品也拿来凑数,这样的设备抵押实不足取。最后,设备应该价值稳定、不易贬值。如果抵押物选择不慎,未考虑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因素,抵押物价值大幅缩水,真正的抵押担保能力远远低于设定的评估价值。那么银行授信时设定的设备抵押尤其是追加的设备抵押反而让其画地为牢,曾经的保险变成了一道枷锁,同时也为保证人推脱责任提供了借口。二、抵押物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风险及规避策略现实操作中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合理性难以确定,存在价值高估现象。银行抵押物价值的确认一般依据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但评估机构存在诚信缺失,不尽职不规范,往往根据抵押人的意愿出具评估报告。现有抵押物评估方法有不同的应用前提,局限性大。评估人员多采用成本法,认定的结果多数采用设备的账面价值,有的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意高估抵押物价值;甚至于按银行贷款规定的抵押率来倒推评估价值,评估价值公允性差。评估机构为了免责,往往设定很多使用报告的前提条件或特别事项说明。如:“评估结论受本机构具体参加本项目人员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资产占有方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有关事项,在委托评估时未作特殊说明且在评估人员根据管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市场价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可以说,评估报告出具的是抵押物最好的一面,而银行需要时,往往是最坏的结果。例如,某企业新上大型设备,价值2000多万元,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该设备对企业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一旦企业无法持续经营,该设备只能以一堆废铁论定。所以使用评估结果时应采取谨慎态度,要求评估机构以清算价格作为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同时配备专业素质较强的内评人员及时进行不同频度的动态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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