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狱法第一节监狱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监狱法的概念狭义的监狱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系统规范监狱行刑与罪犯改造的监狱法典。广义的监狱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涉及的有关主体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规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从制定主体来看,监狱法是由拥有不同立法权限的主体所制定的,因此监狱法是由不同效力层次法律所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二)从监狱法的调整范围来看,它是以监狱行刑活动为中心而展开的。(三)从监狱法所调整的内容看,它主要调整监狱、罪犯两个主体的行为,另外围绕监狱行刑活动还要涉及到公、检、法、武警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以及个人。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之一。2、一般而言,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意志的基本内容,并通过方针、政策、法律等形式表现出来。(1)从生产力方面来说,任何统治阶级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法律来维护生产力发展的一般要求,这是统治阶级把法律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必然选择。(2)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说,统治阶级属于在生产关系中处于支配地位以及接受最大利益的阶级,因而反映法的统治阶级意志必须符合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3)从监狱法的内容和形式来看,监狱法的本质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正是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基本要求,亦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和生产关系。3、监狱的行刑活动是国家刑事司法与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与刑事侦查、刑事检查、刑事审判构成了完整的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体系。三、监狱法的特征1、人民性2、改造性3、科学性4、说理性第二节监狱法的制定依据和立法原则一、监狱法的制定依据(一)宪法是制定监狱法的法律依据(二)以改造罪犯为宗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制定监狱法的政策依据(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尤其是监狱工作实践是制定监狱法的实践依据。二、监狱法的立法原则(一)法治统一的原则(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三)稳定性与连续性相结合的原则(四)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一、新中国的监狱立法概览1、1954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九章,77条。它对监管改造罪犯的各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用法律的形式将党的劳动改造的方针、政策条文化、定型化;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劳改法规,也是新中国最早颁布的刑事法规之一,为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配套法规:1954年9月7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1957年1月24日,《关于加强劳改单位卫生工作领导的联合指示》。1957年1月29日,《关于对犯人使用戒具的规定》。1962年12月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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