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吴某(受害人的女儿),女,侗,27岁,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司机),男,23岁,住址······,。申请事项: [2013]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肇事逃逸的导致受害者差点死亡和伤残的刑事责任。4、 请依法查清HR7268轻型普通货车的速度,交通肇事是不是“顶包人”的顶替。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服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第A00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吴波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1、被申请人吴波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以予以协助。”和“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2013年5月19日21时17分,肇事司机吴波将我父亲人撞飞后,并没有及时停车报案,保护现场,肇事后,反而快速的逃离现场,他想干什么?他又干了些什么?是不是找人替换了?如何解释?有人为司机开脱罪责,说什么“司机当时慌了”,就“慌”而言,这也是司机的重大过失,吴波肇事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是任何司机最起码懂得并了解的基本常识。能以“慌”字而搪塞过去吗?该行为实质上是想逃逸而不敢和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造成了无法正确测定车速的事实。应负全部责任,这是勿用置疑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被申请人吴波驾驶违章车辆车速过快行驶,导致此次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机动车经人行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应停车让行。在本事故中吴家波在看见有行人的情况下,本应减速行驶,只要稍微减速,或者偏移都可以完全避免的这次事故,吴波并没有减速和开车为直线行驶。3、在交通肇事后,受害者生命很危险,急需钱治疗,而吴波和家属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一点都不配合,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子女以及亲戚朋友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吴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为由,就认定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与事实不和,当时我父亲就在斑马线附近,并且已经要上人行道,只要吴波稍微减速或偏移,完全可以避免本事故发生。而且在黎平县五开中路行人稠密,有很多人都走在斑马线的附近,是司空见惯的,这就是实际,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我父亲走的时候并没有标示语言提示和有人提示,所以没有什么过错,就是有错也是交管部门的责任,没有给于提示,让人民习惯走在斑马线旁边,吴波是本地的人,对此地路况了如指掌。并且“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这也是司机最起码的常识、肇事司机更应高度“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把这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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