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医学与法医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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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法律上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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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医学的历史和制度
1. 我国
●宋慈《洗冤集录》(1247)
●医学院校设立法医学专业
●从事鉴定的法医主要分布在公检法和高校
2. 欧美
● 1642年德国莱比锡大学首先开设法医学课程
●欧美有验尸官(coroner ) 和医学鉴定人(medical
examiner )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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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研究方法
1. 医学: A. 尸体解剖 B. 临床医学检查
C. 动物实验
2. 生物: 例如分子生物学技术
3. 化学: 例如毒物的化学分析
4. 物理: 例如电镜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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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研究对象
1. 尸体
●刑事诉讼法七十四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 活体主要是轻重伤的鉴定
3. 物证人体组织器官的一部分或其分泌物、
排泄物
4. 文证笔迹、信件等
5. 现场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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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医学鉴定人
对被鉴定的事物有专门知识,受司
法机关指派和聘请,就鉴定对象进行检
验研究,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
结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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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鉴定程序
1. 受理
2. 检验
3. 鉴定
4. 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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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法医学分支学科
1. 病理学
2. 毒理学
3. 毒物分析
4. 物证
5. 牙科学
6. 人类学
7. 临床法医学
8. 精神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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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死亡和尸体现象
一. 死亡
●传统概念:心脏和呼吸完全停止。
●死亡过程: 1)瀕死期
数秒到数小时
机能活动发生障碍和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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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床死亡
5 - 6分钟
生命中枢极度抑制,呼吸心跳停止
3)生物学死亡
全身各组织细胞的新陈代谢全部停止,
陷入不可逆的状态
●超生反应
躯体死亡后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
发生一定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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