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居(村)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乡居(村)民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法定赡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并实行公平、公开、民主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直属单位[指目前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负责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具体实施的单位,下同]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财政、劳动、社保、统计、物价、工会等部门及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职责:
(一)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组织、落实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
(二)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级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称保障资金);
(四)负责制定本级年度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标准数额的确定;
(六)负责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七)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八)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实施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具体的保障标准及实施办法;
(二)负责落实和检查本级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筹集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保障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按有关政策规定拨款;
(四)审查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每期报表及年终决算,按规定汇总上报;
(五)检查、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健全保障资金财务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并定期上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按照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二)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生活困难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复核;
(四)负责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五)依法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本乡镇、街道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报表统计和档案管理;
(七)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社会帮困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接受城乡居(村)民的申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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