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法治:社会公正守护神.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治:社会公正之守护神-历史论文法治:社会公正之守护神 文震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虽然中国在2700多年前就有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但很显然法家所提的“法治”概念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理想相去甚远。在我国古代,“刑不上大夫,法不责君王”是常态,即使那些少数的明君清官,细究下来,其行为仍带有强烈人治色彩。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其思想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后期的思想中,将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看作其新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当法律缺乏最高的权威,受制于其他权威,城邦就遭殃。但如法律在统治者之上,统治者成为法律的仆人,城邦就会安全,并享受诸神赐予城邦的一切好东西。”亚里士多德则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政治学》一书里,他说:“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是说要求由神祇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便无异于引狼入室。因为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唯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亚里士多德的这段话实际表述了诉诸法治的逻辑理由:第一,良好的统治当免除情欲,即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二,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第三,唯法律的统治即法治可免除任意和不确定。亚里士多德又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在这里,亚氏认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行法治。此外,法治必须是善法之治,恶法之下没有法治。从法律必须体现更高的理性和“正义”的观念出发,西方人尝试从世俗法律规则之外寻找一种更高的判断准则,从斯多噶学派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阐扬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的学说,到中世纪神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的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的划分,以及世俗统治者制定的人法受永恒法、自然法和神法支配的思想,再经近代以来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哲学家的阐扬发挥,西方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相应的制度安排——代议制政体。现代法治概念的经典阐述法治概念虽古已有之,但系统的法治理论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却始于现代。现代法治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价值多元密切相关联,成为现代西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十九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通常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戴雪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在其代表作《英宪精义》里,他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或者说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看: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最后,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英国著名法学家拉兹(JosephRaz)进一步发挥了亚里士多德、戴雪的“法律至上”说,认为“法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法的统治(theruleoflaw)。广义的“法治”指“人们应当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狭义的法治,则特指“政府应当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他对“法治”概念所下的定义为:撇

法治:社会公正守护神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taotao0b
  • 文件大小153 KB
  • 时间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