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政发[2004]86号二OO四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第二章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第五条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及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六条在文山州境内调动工作的,只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时限和额度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限: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凭本年度下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在一年之内办理;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被批准一年之内办理; (三)离休退休的,在批准之日起即可办理;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即可办理; (五)户口迁出文山州境内或出境定居的,在获得批准出境之日起即可办理;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房屋租赁期内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七)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三年提取一次,偿还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于结清最后余额时可提取一次;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可办理。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额度: (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或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住房租金费用,同时每位职工提取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结息年度日即6月30日为准)存储余额的80%; (二)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即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九条职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心记载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四章提取需具备的相关资料及要求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或受委托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是: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受委托人代为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书。第十二条职工根据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一)购买、建造、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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