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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委 堰市人民政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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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管控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加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科学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的监管执法机制、风险防控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实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持续下降,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打造区域性增长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可靠的安全生产保障。(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风险管控体系基本建成,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技术保障和应急救援体系基本完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安全生产事故总量进一步下降,一般事故明显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到2030年,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依法治安体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各级各部门按照安全监管责任到岗、到人、到事原则,研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和行业监管部门领导干部责任清单,实行照单履责、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在统揽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问题。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抓好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发挥人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政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推动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投入保障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安全准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重大隐患治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重点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四)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及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职责规定中。加强漂流、探险、无人机、户处运动等新业态安全风险评估,明确监管执法主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夯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339号令)等法定职责,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建立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落实一岗双责。相关高危行业依法设立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实际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投资主体或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所属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中央、省驻市企业、市属国有及控股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六)健全安全中介相关方安全责任。明确安全技术服务和社会化协作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明确勘查、设计、监理等单位在生产经营单位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安全责任。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等技术服务单位对其做出的技术服务结论负责,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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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