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职业学校教师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该标准比较宽泛。借鉴国际上职业教育先进的美德两国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法律规范、资格要求、考核选拨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对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作了一些探索。
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美国;德国;
作者简介:吴广顺(1968-),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省灌云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李潇(199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2014级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师教育专项课题“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师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编号:J/2013/11),主持人:庄西真。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08-0010-04
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职校教师除了具备一定的教育理念外,还必须具有专业化能力。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构建现代职教体系,促进职教内涵提升,实现职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建设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关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
“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提出,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两份文件为我国职校师资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美德等国家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化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深入学习和借鉴。
一、我国职教师资建设现状
(一)制度宽泛,缺乏职教特色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条例,但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就普通教育教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实施办法》等制度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全面实施。尽管原国家教委和教育部在1986年、2001年、2006年、2007年下发的有关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类规定(更多指中职教师)主要参照普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缺少职教特色的内容。《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事业心、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四个方面。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如何,怎样测定与评价则由各地酌情规定。而就职业教育教学而言,专业教师所必须的专业素养、技能水平的高低,在专业能力上达到什么标准,仍没有针对性的要求。
(二)要求多变,缺乏统一认识和标准
目前,“双师型”教师资格要求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缺失的重要补充[1],对提高教师能力,改变教师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
“双师型”职教教师自提出以来,其名称和内涵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双职称”说(“讲师+工程师”)[2]、“双能力”说[3]、“双证书”说(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4]、“双融合”说(双证+双能)[5]、“双素质”说[6]、“双元说”、“特定说”等。从“双师型”教师名称与内涵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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