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耍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及评估机构或中介机构的招标等交易活动。市本级(含屮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工业川地、经营性土地使川权岀让;采矿权、采砂权出让,适川本办法。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笫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监秤、协调、指导和服务。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口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贵。第五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釆购中心、土地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应在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含经济开发区、亢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唯一场所。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而积在1000m2)以上的项目。单项合同佔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八条集屮采购II录内规定的政府采购项「I。第九条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和采砂权出让。第十条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爭业单位资产处置,租赁等。第三章交易程序第十一条交易核准。依法依规应进行招标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山市发改委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进行核准。采购人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或者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由市政府采购办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拟出止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吋I'可和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交易中请。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建设业主、国土资源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进场交易申请。第I•三条交易受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进场申请的交易项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不予接受。在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第十四条文件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审查。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笫I•五条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由甲方或代理机构签发。公告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媒体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第十六条资格审查。甲方或代理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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