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岳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维护市容景貌,合理利用城市和风景名胜资源,提升风景名胜区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规划管理(一)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及核心景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包括公益性户外广告,必须纳入城景区规划管理范畴。(二)由区规划局牵头,会同工商、建设、城管、公用事业管理处、路灯管理站、风景园林管理处、风景资源办等部门共同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与城景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景貌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妨碍生产或市民生活,损害市容景貌或园林绿化的;4、南岳城区古镇四街以及属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外广告必须从严控制:1、核心景区除门店招牌外的其他形式户外广告;2、路牌、灯箱形式的户外广告;3、不影响市容景貌的旧房,城区次干道外的墙体、屋顶户外广告;4、大庙前后门、庙西市场、万寿广场步行街、核心景区使用霓虹灯等现代装饰材料的店面招牌;5、衡山路、祝融路、金沙路、方广路、北环路等主干道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图文等户外广告;6、一基多幅的路灯广告。(五)户外广告设置原则:1、路牌广告。一般不设置,个别地方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园林绿化和市容景观的前提下适当设置,但须从严控制。2、墙体、屋顶广告。墙体、屋顶广告须严格规范并从严控制,要求在不影响市容观瞻的旧房或次干道墙体或屋顶上适当设置,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3、灯箱广告。从保持城市空间角度考虑,一般不予设置。利用行道树株间、冠下和其它不破坏观瞻的地方可设置少量的高档灯箱广告,。4、路灯广告。路灯杆设置广告要求用材质轻,。路灯广告原则上采用霓虹灯、轮廓灯,采用其它材料的须考虑质轻、通透、坚固、醒目的要求,且须使用轮廓灯。5、景区广告。景区公路沿线不得设置跨路广告或横幅。景区内不得设置墙体或屋顶广告。主要景点、古建筑、摩崖石刻周边不得设置广告。在不影响景观和交通安全,不破坏风景资源的前提下,可在公路沿线和石板路两侧适当位置设置户外公益广告。6、店面招牌装饰和霓虹灯广告。按照《城市市容标准》关于内容和规格与街景相协调的原则,古镇四街、庙西市场、万寿广场步行街和景区各门店招牌须采用木质、竹质、布质、石料等材料,禁止使用霓虹灯、彩灯等现代装饰材料。城区衡山路、祝融南路、祝融北路、金沙路、方广路、北环路等主要街道和大型建筑物以霓虹灯、主体霓虹灯、彩灯、轮廓灯、射灯为主,其他街道和普通建筑物采用门头装饰,其饰物下沿距地在2米以上,立面装饰物凸出部分不准超出本建筑立面。临街门面不得任意设置遮阳篷或雨棚,经批准的遮阳篷或雨棚,,。城区和景区门面要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破旧的门面招牌和灯箱广告必须刷新或更换。7、临时性广告。各类展销会、订货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全区重大庆典活动、单位庆典及宣传活动须在城景区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区城管大队协调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城区和景区禁止在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上张贴、刻画、书写各种标语和商业广告。(六)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要保持灯光明亮。2、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应规范,计量单位须符合国家标准。3、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二、有偿使用(一)城市户外广告位属政府主管的城市资源,广告位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政府授权区建设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拍卖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区政府统筹安排,合理分配。(二)在市政设施及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发布户外广告的,应该交纳场地租用费。可以由广告发布者或委托区建设局和场地所有者签订场地租用合同。(三)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向广告经营者或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管理费,门店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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