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农药限制使用是在一定时期和区域内,为避免农药对人畜安全、农产品卫生质量、防治效果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而采取的管理措施。第三条农药限制使用要综合考虑农药资源、农药产品结构调整、农产品卫生质量等因素,坚持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限制使用管理工作。第二章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第五条申请限制使用的农药,应是已在需要限制使用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取得登记,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在有效期限内,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 (二)因产生抗药性引起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 (三)因农药长残效,造成农作物药害和环境污染的; (四)对其他产业有严重影响的。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全部作物或某一(类)作物或某一防治对象上全面限制使用某种农药,或者在本辖区内部分地区限制使用某种农药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农药限制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农药限制使用申请表》(附件〔略〕); (二)农药限制使用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本地区作物布局、替代农药品种、配套技术以及农民接受程度和成本效益分析; (三)由于使用某种农药影响农产品卫生质量的,需提供相关数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由于长残效农药在土壤积累造成农作物药害的,需提供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研究报告; (五)由于农药抗药性造成对某种防治对象防治效果严重下降的,需提供抗药性监测报告和必要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六)农药限制使用的其他技术材料。第三章农药限制使用的审查、批准和发布第八条农业部收到农药限制使用申请后,应组织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议审议,审查、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