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案异判之原因与规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案异判”之原因与规制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案异判”之原因与规制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颜宇丹“同案异判”也称“同案不同判”,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庭室之间乃至不同法官之间,对一些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在这众声喧哗的时代,“同案异判”似乎成了备受社会舆论和普罗大众所诟病的司法问题。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司法诉讼中也不存在案情完全相同的案件,任何一个案件作为一定时间地点中的事件都是唯一的和不可重复的。业界时下流行的看法是,在案例指导制度中,“同案”是将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先决案件或案例的案件事实做对比的结果。由于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司法裁判中也不存在案件事实绝对相同的两个案件。因此,“同案”的确切表述应当是“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而非“同样案件”或“相同案件”。所谓“同判”,是指“同样的判决”,具体到指导性案例的意义或价值来说就是:如果一个待决案件的案件事实与一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被认为是相同或同样,那么就应该采取与指导性案例相同的判决。就“异判”的内涵而言,是指同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同案异判”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1、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不同(其中包括同一审判庭法官同案异判和不同审判庭间法官同案异判);2、同一审级不同法院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不同;3、不同审级法院间的法官对同类案件的生效判决不同。“人们不能在这一诉讼人之间以这种方式决定案件,而在另一个类似案件的另一对诉讼人之间又以相反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案同判的基本要求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类似情况类似对待。”一、“同案异判”的具体案例:【案例一】深圳市法院在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2010版)》第六条“叁、按揭方式付款”中规定:“签订本合同之日起X日内办理银行贷款并向出卖人支付剩余价款”的理解认识上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出卖人往往主张买受人应当在此约定的期限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并将所贷款项实际发放到双方指定的账户内;而买受人则往往主张此约定期限仅指向相关银行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期限,并非一定能够或在此期限内贷到款并发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内。2008年7月31日,原深圳市台回复了相关业主对此条争议的提问时回复认为:“第六条约定的‘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是指‘在×日内向银行办理贷款支付手续’,具体的期限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故此,建议此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所指日期是提交办理按揭贷款证件资料的期限,还是包括提交贷款证件资料、相关按揭贷款银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提供按揭贷款,以及所贷款项是否需实际发放到出卖人指定账户等的期限。“同案异判”的案例: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采取按揭方式付款,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20%,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买方在合同签订当日已在银行提供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签字,但银行实际未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买方所贷款项发放给卖方,在此情况下买方是否构成违约,深圳中院审理认为,按揭贷款银行是作为开发商的

房地产纠纷案件同案异判之原因与规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z_198613
  • 文件大小18 KB
  • 时间2019-06-18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