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篇一:湖南省湖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经营管理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基本制度。第二条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第四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表外信贷业务。第五条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原则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臵。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风险管理部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臵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分支机构: 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成立贷款审查小组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信贷专柜、配备客户经理。负责信贷政策宣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调查、上报审批及发证年检、贷款咨询登记、报表统计等具体业务;建立和完善信贷客户经济档案和台账登记等其他工作。第七条实行信贷部门或岗位分离制度。信用社要按照合理设岗、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原则,将调查、审查、决策、发放支付、检查、管理职能分解落实到六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或岗位,即业务发展岗、审查核准岗、信贷决策岗、发放支付岗、检查监测岗、催收管理岗。业务发展岗。其主要职责是:①受理信贷业务申请;②开展调查,审查有关证明材料,对申请人信用及拟办理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进行认定;③对所辖企业准确评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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