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51号)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便于工作衔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公司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的时间也相应由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调整为3月1日至6月30日。、年检的审查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七)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九)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企业章程有无修改。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五)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六)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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