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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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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水利局文件永水利〔2008〕185号关于转发《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科室:现将县委办、县府办《关于印发〈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二○○八年八月六日主题词:机关效能管理办法转发通知抄送:县效能办。永嘉县水利局办公室2008年8月6日印发永委办发〔2008〕158号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共永嘉县委办公室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7月30日永嘉县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永嘉县机关效能监察若干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永嘉工业园区管委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及在永嘉的各类直属机构。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机关效能建设分级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机关效能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负总责;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联系)科室或站所的效能建设。第四条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在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单位机关效能建设年度积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扣分积分管理。机关效能“积分警示制”扣分周期为一个年度,当年积分不转入次年积分。县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的扣分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第六条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四条禁令”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在效能建设明查暗访中被查处,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每人次扣2分;给予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扣3分;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处理的,每人次扣5分。第七条各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因下列行为被群众投诉,经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调查属实的,每人次扣5分。(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法律法规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的;(二)行政不作为,对该管理的事项不管理,对该处理的事项不处理的;(三)在行政审批中擅自增加或减少申报材料以及超时限的;(四)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蛮横,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或未能履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的;(五)其他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第八条上塘镇、瓯北镇下属办事处及县政府部门下属基层站所负责人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主管单位进行扣分;一般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按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减半对主管单位进行扣分。第九条存在上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行为,被市级以上单位检查发现,每人次加扣2分。第十条县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件交给主管部门办理的,承办单位应认真进行办理,并在要求时限内书面报结。对交办件不查处的,每件扣5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报结的,每件扣2分。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强化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没有实施绩效管理的单位扣20分,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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