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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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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津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卷烟零售点的布局。第三条宁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五条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宁津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各片区、路段的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卷烟消费水平,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三)受理在先的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许可证发放条件和合理布局要求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城区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干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二)一般街道(巷子)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距离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40米;(三)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受限制;(四)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一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除符合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外,还应同时符合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第七条乡镇、村庄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乡镇政府驻地街道零售点间距同侧不少于20米,异侧不少于15米;(二)村庄零售点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三)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在30个摊位以下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一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按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第八条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足10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50户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第九条国道和省道公路沿线(不含贯穿县城、乡镇或村屯集市的路段)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设置零售点可以不受距离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物:(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客房在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等营业场所;(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三)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卷烟专营店;(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安全保障的中石油、中石化加油站,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第十一条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证,应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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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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