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件渝新委发﹝2009﹞84号重庆北部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礼嘉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和市级部门驻区机构:《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3月19日经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四月二日重庆北部新区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北部新区先进制造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北部新区工业经济实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北部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部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符合北部新区产业导向和项目准入条件的,在北部新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先进制造企业。第三条设立“北部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可持续发展。本办法的各种扶持,用于企业研发、创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扩大生产规模。第二章建设扶持 第四条在北部新区范围内,按照道路通、供水通、污水通、雨水通、电力通、燃气通、通讯通、场地平“七通一平”的条件供应工业用地,以北部新区土地配套设施建设相关规定为准。第五条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工业项目,全额免征红线内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用房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第六条为支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按规定缴纳的首次土地出让契税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全额征收后北部新区管委会按区级收入的100%给予补贴。第七条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的,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185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投资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一条从开闭所到地块红线边缘的300mm2的高压电缆线成本费用。第八条对在北部新区新购地进行建设的,经重庆市环保局评选获得“重庆环境友好工程”称号,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将一次性提供50万元的环保工厂建设资金,投资总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环保工厂建设资金递加20万元。第三章 经营扶持 第九条凡在北部新区新办的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1~2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3~5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十条已在北部新区购地建厂或租赁标准厂房实际运营达到北部新区投入产出规定标准的企业,经批准增资扩能、技术改造且新增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该企业增资扩能项目投产当年起第1~3年,按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增量部分的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在增资扩能时不新增用地,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同一时期内,再按其增值税增量部分区级收入的50%给予奖励。第十一条在北部新区购地进行建设的企业,若按照约定按期建设投产且年税收贡献达到5万元/亩(出口型企业年出口额达到20万美元/亩)的,对已建成投产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自企业投产后3年内按北部新区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四章 创新扶持第十二条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依照第九条规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后,从第6~8年,北部新区管委会按企业所得税的区级收入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十三条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所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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