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设,规范新农合办事程序,保障新农合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令(第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新农合运行、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所有参合人员要认真参照执行。第三条县卫生部门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负责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其所属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农合业务工作。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农民参合登记和资金筹集工作。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所在家庭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由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农村伤残军人的认定和参合。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的认定和参合。计生、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农村户口人员身份认定。第二章筹资第四条具有我县常住户口,根据其家庭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界定,属于农村户口的人员应参加新农合。第五条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随着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医疗保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标准。第六条农民个人缴纳下年度参合资金期限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参合资金的,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参合资金的,下年度不享受新农合待遇,推迟到下年度缴费期限内办理,并以当年度标准补缴由个人缴纳的资金及利息;自补缴费之日起享受新农合待遇。第七条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合缴费,上半年参合的按全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参合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第八条参合农民应足额连续缴纳新农合资金。中断缴费的,续缴时须补缴中断期间个人缴纳资金及利息。第九条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于每年12月10日前,由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第十条乡镇、县经济开发区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于每年12月15日前上交县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县级补助资金于每年2月底前拨付到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农合工作经办机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县新农合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政策;(二)组织全县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和宣传工作;(三)负责全县新农合资金的管理使用;(四)负责全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检查;(五)负责县政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办”)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新农合的监督管理;(二)负责参合农民信息核对、录入和医疗证填写、发放;(三)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与补偿,并定期公布账目;(四)负责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五)负责乡镇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各级合管办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县合管办应当建立资金预决算制度。第十四条乡镇合管办建立健全新农合账簿,设置统一的总账,收支、往来明细账和现金、银行日记账,微机记账与手工记账并行。第十五条乡镇合管办按月将新农合资金支出情况表报县合管办审核,县合管办根据资金收支情况,按月将新农合资金拨付到乡镇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支出专户。第十六条乡镇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农合结算中心,标识明显,方便群众报销。乡镇结算中心原则上设在乡镇卫生院。第十七条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由定点医疗机构于48小时内在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内办理住院登记。第三章补偿第十八条新农合实行家庭账户、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以住院统筹为主的管理模式。按参合农民人均10元划入家庭账户,用于门诊及住院费用补偿;按参合农民人均14元列入门诊统筹账户,用于家庭账户支出以外的门诊费用补偿;,用于家庭账户支出以外的住院及慢性病费用补偿。第十九条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内资金,在住院及门诊费用补偿时按照100%的比例优先支取。第二十条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为每人每年300元。补偿比例为:在定点乡镇卫生院补偿25%,在定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偿20%,在定点标准化村卫生室补偿18%,在一般定点村卫生室补偿15%。第二十一条住院统筹实行分段补偿,合理设置起付线和封顶线。在运行年度内因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为每人每年4万元。补偿比例为:在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的,起付线为0元,补偿6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为400元,400元至1万元(不含4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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