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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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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 年 3 月 11 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 58 号令公布  根据 2007 年 10 月 15 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 95 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 4 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 2‰至 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 50 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 70 周岁、女不超过 65 周岁。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 户以下的为 3 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 户以上不满 500 户的为 5 人;500 户以上不满 800 户的为 7 人;800 户以上的不超过 11 人。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 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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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