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都办发[2008]17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或其他经营性企业实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社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组织,包括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农业合作联社、农业合作社。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都江堰市××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都江堰市××乡(镇)××村农业合作联社;都江堰市××乡(镇)××村第×农业合作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由本组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社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包括应当通过召开社员大会表决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具体事项、社员代表会议代表的人数及其产生办法等); (七)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凡涉及社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社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天。 1/10以上的社员提出异议的,社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提交社员大会重新表决。 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应当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社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会议,应当由本组织2/3以上的社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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