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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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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71008—2017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林业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一、、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符合项目建设临时使用林地条件;(2)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城镇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3)使用林地报件材料齐全完整。,不予受理:(1)临时占用林地不符合林地保护等级规定的建设项目。(2)提供申报材料不齐,告知补正材料不能补正的。(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外的其它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会造成重大影响情形的。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的通知》〔2015〕48号文件)。三、实施机关本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林业局。四、审批条件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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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