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发表时间:2013-12-2615:45川注协…2013?175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我会建设了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系统,该系统经测试运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为规范业务报备工作的管理,我会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于2014年1月10日前反馈我会。联系人:省注协监管部牟秉忠梁锋电话:028-********传真:028-********电子邮件:scjgb@通讯地址:成都市天益街北巷4号(邮编610041)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13年12月261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动态监控,遏制不法分子假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治理行业不正当低价竞争,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合法利益,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要求,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决定启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为保证报备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以及来我省执业的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第三条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专项审计、验资及其他鉴证或非鉴证业务,并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时应将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附加在出具业务报告书的首页。第五条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的操作流程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省注协网站登录“省注协行业服务与管理平台”,进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按照系统指引录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由系统生成带有防伪编号和防伪码的报告防伪封面。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报备信息后,防伪报备系统将按照省注协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自动完成报备;审核不通过的提交至省注协进行人工审核。需人工审核的业务报告,事务所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书面申请;(二)业务约定书;(三)客户相关业务报表;(四)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材料。第七条报备程序一旦完成,除客户注册地址、已收业务费等一般信息可在一个月内由事务所自行修改外,其他关键信息不得修改。会计师事务所因特殊原因需修改关键信息的,应向省注协提交经主任会计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注明申请修改报备信息的原因,报省注协审核后修改。第八条业务报备信息录入“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并已获取防伪编号的,原则上不予撤销。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达成解除服务协议的,事务所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解除该项服务的证明及相关业务报告复印件,经省注协审核后撤销,对于撤销报备的业务,事务所应承担已出具报告的后果。第九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省注协将停止该事务所使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取消报备权限,收回密钥。第十条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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