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doc:..汕头市地震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汕头市地震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汕头市地震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 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二) 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 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 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七)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A)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责令整改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限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根据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参照执行标准处罚。第十三条抗震设防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两人以上,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可采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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