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规范若有不妥之处望大家留下宝贵意见或建议,谢谢!一、简易程序文书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编号:〔陕交罚字N0:030000001(第×联)〕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今年第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为:陕交罚字N0:030000001,编号中包括咸阳市代码,区、县代码,及本处罚决定书编号。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情况栏分为对公民个人处罚和对法人(组织)处罚两栏。(1)、对公民个人处罚的,要填写公民的姓名、证件号、地址、性别、年龄。其中姓名是指车主的姓名。实践中执法人员误解为驾驶员应对车辆违法承担责任,直接填写驾驶员的姓名进行处罚,造成被处罚主体错误。因驾驶人员与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他仅就民事问题与车主之间发生关系,对外不承担车辆运行中与行政部门之间发生的任何关系。(2)、对法人的处罚,要填写法人栏目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邮编等内容。实践中,许多车是假冒车辆,很难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法定人、电话、邮编填不清楚,不影响整个执法行为的效力。但法人的名称和地址要设法弄清楚,填准确,这涉及被处罚主体是否正确,涉及到是否能准确地进行送达。3、违法事实:违法事实部分要填明处罚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的内容要填写的具体准确,如一个体汽车陕D-☆☆☆☆☆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不能仅填写“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而应填写“该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违法事实部分应包括事实、违反的义务条款,有的案件还要填上证据部分。现在有的执法文书仅填写“欠费”、“无证营运”、“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等字样,从这些文书中不能断定当事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序。违法行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原则问题,要特别注意,在事实部分进行审查。4、处罚依据:填写具体的法律条款项。不能简单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据交通部5号令”等⑶在第四项告知事项中应填明上级复议机关,目前规定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人民政府”。如咸阳市交通局和咸阳市人民政府。9、备注:是否当场执行():当场执行的应在()内打“√”予以确认。10、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应在文书下方空白处签字。当事人签字是对执法活动的认可行为,应争取让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应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如果是驾驶人员代替车主签字,就注明其与车主关系。11、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样表见附件(一)。附件(一):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陕交罚字N0:030000001(第×联)××××××厅(局)监制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1、姓名或单位: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2、处罚决定书号码:填写完整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如:陕交罚字N0:030000001。3、“当事人因违反____________的规定,决定处以”:此处“_____”部分应如实填写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了的具体法律条款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关于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规定”。4、“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准确清晰的填写具体的罚款金额。“(大写)”处填写汉语的大写金额,即“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元、角、分”;“¥:”处填写与大写金额相对应的小写金额。5、备注:备注应当填写当事人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或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在处罚收据上签字是当事人对于罚款的确认,不能忽略。6、收款人及年月日:填写收款人的姓名和收款年月日。7、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一式四联,第二联应当和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同出具给当事人。8、样表见附件(二)。附件(二):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No:××××××收款人:年月日二、一般程序文书(一)、询问笔录1、时间:笔录中的“时间”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时间,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某车主2008年元月至三月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于4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被咸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管人员查获。在询问笔录的时间栏内应填写“2008年4月30日10时30分”。询问时间应包括年、月、日、时、分。2、地点:笔录中的“地点”,是指具体询问工作的地点,既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点,也非违法行为被查获地点。当然,三者重合者除外。询问地点要填写具体,如在312国道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道班处对司机的询问笔录,其询问地点,就不能简单地填“312国道”、“312”、“咸阳市秦都区”、“双照”等不具体的概念,应当填“312国道咸阳市秦都区双照道班”。3、询问人:指直接参与询问活动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询问必须是两个执法人员共同操作。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名执法人员代行两名执法人员的权利,代替他人签名,这些都是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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