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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经济贸易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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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验: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罗先经济贸易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主体82(199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以政决定第28号通过主体88(1999)年2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484号修改补充主体91(2002)年11月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3400号修改主体94(2005)年4月19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1083号修改补充主体96(200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367号修改补充主体99(2010)年1月27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583号修改补充主体100(2011)年12月3日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以政令第2007号修改补充目录第一章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基本 2第二章经济贸易区开发 5第三章经济贸易区的管理 9第四章企业设立及经济贸易活动 13第五章关税 17第六章通货及金融 19第七章鼓励及优惠 21第八章申诉及解决纠纷 25附则 26第一章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基本第一条(罗先经济贸易区法的使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罗先经济贸易区法(以下简称本法),为在罗先经济贸易区建立与开发和管理有关的制度与秩序,将罗先经济贸易区发展成为国际性的转运、贸易、投资、金融、旅游、服务地区,作出贡献。第二条(罗先经济贸易区的地位)罗先经济贸易区(以下简称经济贸易区)是在经济领域实施优惠政策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特殊经济区。第三条(产业区的建设)国家在经济贸易区内有计划地设立以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物流业、装备制造业、一次加工工业、轻工业、服务业、现代农业为主的产业区。第四条(投资当事人)世界各国的法人、个人和经济组织可以在经济贸易区内进行投资。居住在朝鲜境外的朝鲜同胞也可以根据本法在经济贸易区进行投资。第五条(提供经济活动条件的原则)投资者可以在经济贸易区内设立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并自由进行经济活动。国家为投资者在土地使用、用工、纳税、市场准入等方面提供优惠的经济活动条件。第六条(鼓励投资的部门和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部门)国家在经济贸易区特别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部门、尖端科学技术产业、生产有国际市场竞争力产品的部门的投资。禁止或限制对危害国家安全、居民身体健康、健康的社会道德生活的项目,影响环境保护、动植物生长的项目,经济技术落后的项目的投资。第七条(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和权益的原则)在经济贸易区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合法所得和对其赋予的权利。国家不对投资者的财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不征收或征用投资者财产时,事先通知投资者,并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及时给予充分、有效、非歧视的补偿。第八条(经济贸易区经营管理的当事人、禁止对管委会工作的干预)在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和罗先市人民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区和特定地区的经营管理。除本法特定以外,其他机关不得干涉管委会的工作。第九条(保障人身安全及人权,禁止非法拘禁及逮捕)在经济贸易区,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权依法受保护。不得非法拘禁或逮捕,不得非法搜索居所。如有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签订的人身安全及刑事案件有关的条约时,须以其为准。第十条(适用法规)经济贸易区开发、管理、企业经营等经济活动,适用本法及其施行规定、细则、准则。经济贸易区法律法规与朝鲜和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协定、谅解备忘录、协议书等条约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条约;与适用于经济贸易区外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同时,须适用经济贸易区法律法规。第二章经济贸易区开发第十一条(开发原则)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原则如下:(一)发挥经济贸易区及其周围的自然地理条件、资源及生产因素的比较优势;(二)节约并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三)保护经济贸易区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四)提高生产和服务的国际竞争力;(五)为贸易、投资等经济活动提供方便;(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七)保障持续而均衡的经济发展。第十二条(开发规划及其变更)经济贸易区的开发须按经批准的开发规划进行。开发规划包括开发总规划、地区开发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开发规划的变更批准,由批准该规划的机关负责。第十三条(经济贸易区的开发方式)经济贸易区的开发可以采取将一定面积的土地由企业成片开发经营的方式,或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特别许可企业建设、管理、经营的方式以及开发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等各种方式。开发企业可以引入其他企业建设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第十四条(开发企业的批准)经济贸易区开发企业的批准以由中央特殊经济区指导机关通过管委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向开发企业发给开发事业权承认证书的方式进行。由管委会或罗先市人民委员会负责进行开发企业的委任、开发事业权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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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