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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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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日期:2014-08-1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8月4日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8月4日寿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县城规划区和新桥国际产业园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国土部门对全县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建房规划、选址定点,用地审核、申报、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内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本村域范围内农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履行对村民违规建房的制止及检举职责。第四条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或村庄建设布点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美好乡村建设布局进行建设。第二章建设第五条农村村民新建房屋,应在规划的中心村庄或规划保留的自然村庄内建设。第六条农村村民在规划保留的自然村庄内的原有住宅属危旧房又不能迁建的,可以在原址按统一要求进行改建。原住宅占地面积低于16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改建;原住宅占地面积大于160平方米的,按不大于160平方米改建。第七条农村村民在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危旧房改建,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总体规划,在规划的安置点建设。第八条农民建房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军事管制区、自然保护区和控制地带内选址。(二)不得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三)符合道路红线、河道防洪退让要求和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规范要求,无地质灾害隐患。(四)另选址新建房屋(宅基地的,应书面承诺退出原宅基地并复垦,在建房前与村(居)委会签订退出原宅基地和土地复垦协议。(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的坐落位置、房屋风貌、建筑风格、朝向、层高、结构等进行建设。(六)符合其它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一)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户均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四)原住宅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乡镇规划区内,不再安排单宗分散的宅基地,确需建房的,要按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规划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三章审批第十一条农民建房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建房,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第十二条农民建房按下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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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