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 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利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倒流要的协议。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机构、采取只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征地单位负责对拟证用的土地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公顷(1000 亩)以上(含 )、其它土地 公顷(2000 亩)以上的(含 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3%收取;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4%收取。(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公顷以上(含 公顷)、其它土地 公顷以上的(含 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2%收取;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收取。(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公顷以上(含 公顷)、其它土地 公顷以上的(含 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收取。 公顷以下,其它土地 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 2%收取。(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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