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章制度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能够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第五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六条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事先请假。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一周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病假两周以上必须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第九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转学、转专业第十条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需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过考核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及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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