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重庆市范围内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核定并领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开发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近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连续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制度;.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年以上;.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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