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2〕879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拟同意收回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使用的9618平方米国有土地作为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现按规定将使用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杏坛镇城镇建设用地。二、被使用土地位置:杏坛镇雁园社区辖区范围(具体位置见附图)。三、被使用土地单位、面积及地类:杏坛镇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面积9618平方米(全部为空闲建设用地)。四、上述土地补偿方案根据杏坛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2年9月13日签定的《补充协议书》拟定:土地补偿标准为54000元/亩,补偿款已全额支付给雁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五、使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关于调整城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六、被使用土地范围内的有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请于2012年11月22日通过股份社或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将意见或听证申请送达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土地利用科(地址: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2楼,联系人:梁先生,联系电话:22836130。)特此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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