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1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结合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资金是指用于资助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计划任务,将项目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开竞争立项。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等。项目资金采取定额补助,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公正合理、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省委宣传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办”)是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包括预算申请、指南发布、立项确定、项目验收、项目绩效、监督检查等。第六条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责任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直接费用应当纳入项目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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